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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

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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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对以企业名义申请,用于解决从事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申请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应具备借款用途合规、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还款来源有保障、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企业经营信息;

  (四)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0%,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放宽比例;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六)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能够提供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七) 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具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

  (八)借款人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九)信用等级达到BBB级及以上,并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十)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明、纳税凭证等),实际经营期限应满半年(含半年)以上(抵押、质押类担保含担保公司担保),对于采取其他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实际经营期限应满2年(含2年)以上;

  (十一)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